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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後駕車違規新規定 6/13下修呼氣濃度標準

作者: 段楚禎 | 卡優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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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後駕車違規新規定 6/13下修呼氣濃度標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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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依據台北市交通局統計,每年A1事故死亡中,因酒後駕車案件平均占1/5,去(101)年A1事故死亡77人,其中酒駕死亡者15人、占19%,而今(102)年1至3月,共取締2,804件酒駕案件,其中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805件,1至3月累計酒駕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維持1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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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全國酒駕「零容忍」,今(102)年3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相關規定,加重酒駕罰則包括「提高罰鍰上限為9萬元」,新增「五年內違反二次以上之酒駕者,處以9萬元罰鍰,並吊銷其駕駛執照」,以及新增「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酒精測試檢定處所,不依指示接受稽查者」,也要重罰9萬元。
8 Z( B; _# |' G# ^7 \  儘管3月新制上路,全台各地酒駕事故造成傷亡事件依舊頻傳,立法院於5月31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,酒駕致人於死,刑期加重為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加重肇逃刑責。3 {( j. L, t! o& n) b
  此外,交通部也會同內政部修正道安規則,更加嚴格規定各類駕駛人不得駕車的酒精濃度限制標準,已於6月11日公布、6月13日全國同步實施。新修正重點為提高酒駕取締標準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,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5%以上者,即屬公共危險罪。
/ j  v3 ~; t2 z6 @+ K3 n  台北市交通大隊表示,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,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15毫克,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3%者,即違反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35條規定。. D2 u" {( q7 j$ ~
  台北市交通大隊進一步說明,呼氣濃度標準下修後,無發生交通事故且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者,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.18毫克即予以舉發,如已發生交通事故或嚴重危害交通安全者,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.15毫克即予以舉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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